2012年2月18日 星期六

IR天與地:合規披露也可發揮創意

上期講到源頭種子,目前人人講求合規,似乎望記了訊息披露除了應付合規要求,是否也應該檢視訊息披露的質和量。
按香港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須於交易所披露易網站上載按上市規則要求下須公佈事宜之公告,然後第一時間於公司網站「同時」上載。當日晚上來不及上載,則要等次日早上開市前、上午休市時、下午收市後指定時間上載,如此類推。
作為上市公司負責相關工作人員,當然跟足規矩,上市規則話要做的公告就做,依例無須披露的,如想做做宣傳,接受訪問、發新聞稿任君選擇,最重要不要節外生枝。
但合規這種「道德」規範,並非數學物理如A則B,所謂「界線應如何劃」,往往存在主觀判斷。最近,就有客戶依足了條文,但最終人算不如天算,股價波動、交易所事後追問,雖然相關事件依例無須披露,但市場反應超出預期,後來仍是要後補公告,來回一番折騰。
交易所收取上市費用,自不然須要為公司「提供服務」,包括監察公司披露是否充份。但話說回頭,大家打份工,無人願意多背風險責任。上市公司很難要求交易所職員們提供規條以外的「個人意見」,於是要查詢是否應發公告,很多時的回應是「公司自行決定」、「如果認為應該披露就披露」、「應尋求專業意見」,不是官腔,而是實在「難言」。
既然如此,上市公司不妨主動出擊,反正多做不錯,做漏則可大可小,工作量增加?噢,come on,必須的。公司獲新項目,項目額度未達須披露的界線,想想披露吧。買入小公司、小項目,披露無可無不可,自願披露可也,如果去到問我,還會建議公司花點心機把標題、內容「自願地」潤飾一下。
市場並非無高手,我看過一份感覺有點黨八股的戰略合作協議「被公告」,標題還要「再創輝煌」一番,至少勇氣可嘉。又看到收購外國企業的投資者講解材料被公告,收購原由、作價、收購後如何整合應有盡有,由心致敬。新能源公司為大學起公廁的公告,仲要講到如何環保節能、促進學術研究,問你服未?
總之,多(披)露比少(披)露好,所以「三點不露」大家就容易有微言,當然,露得有時機、有技巧、有創意,市場是會加分的。